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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报警

🕓 by admin

王某城于2018年1月3日18时30分许驾驶小客车,沿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自西向东行驶至韶关市福利院路段时,在交通道路上碰撞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刘某。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王某城将刘某扶上车并载至曲江区大塘镇找到其舅舅许某清。许某清向王某城询问情况后,二人一起将刘某送往火山镇卫生院检查伤情。在该卫生院,刘某打电话与工友联系,要求去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而不肯下车。 王某城、许某清怀疑刘某“碰瓷”,经商量后决定搭刘某离开卫生院。

当日20时许,许某清驾驶小客车搭载王某城、刘某,行驶至国道323线韶关方向348KM+860M仁化县大桥镇长坝村路段,王某城、许某清没有报警或通知刘某的工友,也不理会刘某行动受限的情况和送医院救治的要求,把刘某从汽车后排左侧门抬下放在汽车后侧的公路边后驾车离去。

随即刘某在被遗弃的现场,被邹某自东向西驾驶的货车碰撞。 该汽车右侧油箱刮蹭刘某右腰部、臀部,而后在动态过程中,该车右后轮胎前挡泥板与处于坐姿且上半身有一定倾斜的刘某右面部发生碰撞,致刘某当场昏迷。邹某停车查看,发现有人受伤,遂拦停后方车辆请求协助报警。120救护车到达后将刘某送医院救治,次日零时35分许,刘某不治身亡。

案发后,王某城、许某清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刘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第一次事故造成刘某左腰部至左大腿上方损伤、左侧髂骨翼骨折、左侧耻骨上支骨折及第三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刘某的死亡原因是其遭受小客车碰撞后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小客车与货车对刘某造成的损伤共同构成刘某的死亡。

辩称担心被“碰瓷”,并无故意杀人

2019年8月,韶关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许某清有期徒刑七年。

二人不服,提起上诉。王某城提出,自己并不构成故意杀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辩护人认为,当时卫生院医生对被害人有检查,认定被害人没有大碍,王某城有理由相信医生作出的专业判断,王某城主观没有杀人的故意,将其放在路边并不必然导致其死亡。许某清也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医生出来察看,说伤者很清醒,也没有呕吐现象,没有多大问题。”王某城供述称,当时对方要求去人民医院,当时对方看着也还清醒,他担心对方敲诈。“医生在病房打电话提醒我,小心是不是碰瓷的。”许某清称,之后他们将车开走,将伤者扶下车放在了路边。

犯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

2020年5月,广东高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

该院认为,王某城的先前行为对被害人负有救治义务。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王某城在发生交通肇事碰撞被害人后,没有及时报警并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城将被害人带离肇事现场后,应当对被害人负有尽力救治义务。但王某城后和许某清在将被害人带到火山镇卫生院检查未果后,不顾被害人要去大医院救治的要求,既不报警也不主动和被害人亲属联系,于晚上将被害人遗弃至车流量大且视线不佳的路边,尔后扬长而去,没有履行对被害人的有效救治义务。

二人明知被害人行动受限,将被害人遗弃在公路边可能会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的危险,但放任这种危险后果的发生。被害人在二人遗弃后不到两分钟即被过往车辆撞击,与王某城第一次交通肇事行为共同致被害人死亡,而被害人之所以会被二次撞击,是因为二人将被害人遗弃在路边,且被害人行动受限无法躲避所致,故二人的遗弃行为与被害人最终死亡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没有过错。尽管被害人在火山镇卫生院不愿下车检查而要求去大医院救治,其要求符合常情,并无不当。卫生院的医生善意提醒二人被害人可能是想“碰瓷”,由于该医生并未对被害人的伤情作细致检查,而王某城作为第一次肇事司机,亲历了被害人被车碰撞的过程,被害人也从未提出要“敲诈”二人的企图,二人怀疑被害人想“碰瓷”没有任何依据,他人的意见并不能免除二人对被害人的救治义务,更不能因此就将被害人遗弃,置被害人生命于危险境地。

二人主观上明知在晚上遗弃行动受限的被害人于车流量大的公路边可能会导致被害人再次被车辆碰撞的后果,但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且客观上导致被害人在被遗弃后因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马上被过往车辆碰撞,两次交通事故共同致被害人死亡,二人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人属间接故意,二审期间王某城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广东高院认为,一审对王某城的量刑偏重,近日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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